律师解析:当保证期间得以圆满结束时,其所引致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 在该期间之内,倘若债权人未曾向担保人或主债务人主张相应的权力,那么彼时保证责任便径自消失,债权人亦失去了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力。 若保证期间结束,则必然导致保证责任的消失。 即便主债务仍然存续,债权人也仅能向主债务人提出索求债务偿还的要求,而无法向担保人强行追讨保证责任。 因此可以发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差别显而易见: 保障期的完结将直接导致某种权利本身的消失,并不仅仅只是引发抗辩权的产生。 然而时效期的结束仅会造成责任人有权运用该期限以此为借口提出抗辩罢了。 无论一般保证抑或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经过保证期间,均会伴随保证责任的自动归于消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