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借款关系中,债权人和保证人有权自主协商确定保证期限。 然而,倘若某项保证协议中所载明的保证期间先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则该协议应被视同为未作规定处理; 若协议缺乏这种约定或无法明确加以阐述的话,那么其保证期间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算起,截至首次应还款为止,共计为六个月。 如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曾达成一致意见或未能明确阐释清楚的话,,保证期间则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请求其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当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